一、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为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其适应了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客观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灵活用工形式。但在具体的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有:
1、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没有明确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因此发生纠纷,易导致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误判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2、变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每天平均4小时、每周24小时,或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超过15日等,均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要求,即使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易出现合同无效,形成事实上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3、企业没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仅要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其违法行为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非全日制用工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于可能出现的上述情况,建议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做好如下工作,有效进行风险防范。
1、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将相关的工作任务、劳动时间、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等约定清晰。
2、企业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不符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增加用工人数、减少单人工作时间等。或者部分用工任务改用其他合法规范的形式,如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形成多样化的用工形式,解决全日制用工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问题,降本增效完成工作任务。
3、依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通过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者,由劳动者自己交纳,工伤保险则是由用工单位进行缴纳的一种强制保险,企业应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交纳工伤保险。
企业的经济效益来源于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合理合法地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用工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劳动合同制度上的有力支持。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鉴于双方都需要对未来可预期的时间进行规划和安排,由于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终止用工约定一个合理的提前通知时间。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